网信办拟再出新规:限制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数额 不得诱导其参与应援集资

发布时间 - 2022-03-14 16:34:46

3月14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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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网络欺凌有权关停账号

关于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此外,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时段、时长和内容,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在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设置未成年人消费数额

在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则加强了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除了未成年人特有的使用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在内容取向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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